1.旅遊勝地和酒店等接待場所都被視為商業房地產而不是住宅地產。因此,不是針對所有受住宅房地產規定管束的短期接待單位的買賣,只有當地產價值超過商業地產限制(5000萬澳元或者針對遺產為500萬澳元)時,才會要求通知。
2.臨時居住者擬購買自住已建成房屋、新住宅房地產和閒置住宅用地(僅限於單一地塊,其他閒置住宅用地仍需通告)時可不必進行通告。該免除僅適用於 2008年12月18日之後(含當天)簽訂的合同,也就是說,即使臨時居住者在3月31日法規修改日之前簽訂的房產購買合同也是不需要公告的。現有公告要 求繼續適用於非居民,他們必須對所有擬獲得的居住房地產進行公告。此外,為避免學生簽證持有者購買價值超過30萬澳元的限制規定也已經取消。為避免臨時居 住者購買一處以上已建成房屋的限制規定仍然保留。
3.臨時居住者的定義為持有至少12個月有效期的個人,其中涵蓋了持有短期簽證的臨時居住者和長期過渡簽證的持有者。短期訪問者中,如,持有旅遊簽證和特定商業簽證的人仍不能被視作臨時居住者。
4.新管理程序將被設置以方便非居民外國人通知或接收閒置居住用地和新房所有權的審批。外國投資在線申請系統(FIOLA)不再使用。申請者必須下 載打印新的申請表格,將填寫完整並簽字的表格發電子郵件或傳真至外國投資審核委員會。請注意自2009年3月31日起提交舊表格的申請將視為無效。新公告 安排將取代現有審批週期為30天的管理體系。
5.非居民外國人獲得閒置住宅用地單一地塊的條件將被取消,但自獲得之日起24個月內開發的要求除外。當前開發必須在12個月內開始(這一期間通常可以延長)並且至少土地購買價值的50%要用於建房。
6.不超過50%新建房屋要賣給海外人士的條件將廢除,開發商市場當地與海外一致。
7.新建房屋的定義延伸為包括出租不超過12個月尚未賣掉的房屋。為開發商提供了更大的空間讓他們臨時出租單位直至找到買家。
8.允許外國公司購買已建成房屋用於該公司澳大利亞員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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